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55號聲請人 蔡政宏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共7張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7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0年6月21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10年7月6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0年12月6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於110年12月9日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第一伸銅科│79-NX-0094│股票│1│300││││技股份有限│13-2│││││││公司││││││├──┼─────┼─────┼───┼──┼───┼──┤│0002│第一伸銅科│80-NX-0210│股票│1│130││││技股份有限│73-0│││││││公司││││││├──┼─────┼─────┼───┼──┼───┼──┤│0003│第一伸銅科│81-NX-0435│股票│1│143││││技股份有限│26-2│││││││公司││││││├──┼─────┼─────┼───┼──┼───┼──┤│0004│第一伸銅科│82-NX-0643│股票│1│157││││技股份有限│01-0│││││││公司││││││├──┼─────┼─────┼───┼──┼───┼──┤│0005│第一伸銅科│83-NX-0879│股票│1│173││││技股份有限│13-9│││││││公司││││││├──┼─────┼─────┼───┼──┼───┼──┤│0006│第一伸銅科│84-NX-1122│股票│1│95││││技股份有限│79-4│││││││公司││││││├──┼─────┼─────┼───┼──┼───┼──┤│0007│第一伸銅科│85-NX-1334│股票│1│99││││技股份有限│66-7│││││││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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