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534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非訟代理人 林書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林秀純吳振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劉炳輝並非債權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故請更正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經債權人公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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