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福連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福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2日│100年2月19日│100年7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偵字第│││第1305號│第1262號│22781號、101年度偵│││││字第166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71│100年度易字第1568│101年度易字第869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2日│100年7月22日│101年4月1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71│100年度易字第1568│101年度易字第869號││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8月17日│100年8月17日│101年4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備註│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0262號(編號1-2定│10262號(編號1-2定│5720號│││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