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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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38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月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月珠於民國111年6月1日10時3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九如鄉成功二街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成功二街、勝利街5-1號前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行駛雙向二車道及未劃設快慢車道之道路,在前作左轉時,左轉彎時,應於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未顯示方向燈即貿然左轉,適後方告訴人 蘇宥涵 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作直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後車與前車之間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兩車因閃避不及而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有右膝及小腿擦挫傷之傷害(告訴人涉案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12年11月20日具狀向本院撤回本案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至3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靜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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