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奕湘┌───────────────────────────────────────────────────┐│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2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林麗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34,925元│MJ0000000│98年4月5日││││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2│林麗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16,288元│MJ0000000│98年6月5日││││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