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3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法案件(97年度偵字第103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執聲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護照(護照號碼:M00000)及居留證(統一證號:AD00000000)各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職權不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03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偽造之護照及居留證各1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保管字第3518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03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扣案偽造護照(護照號碼:M00000)及居留證(統一證號:AD00000000)各1件,係供其犯偽造文書罪所用之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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