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劉展瑋 原告 劉人慈 被告 曾榮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蕭一弘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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