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9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玖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9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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