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並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竊盜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1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3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不得減刑之竊盜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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