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68號原告 謝國隆 被告 葉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09,8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已繳前揭裁判費,尚應補繳5,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所附土地複丈成果圖更正訴之聲明,且補繳前揭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林容淑┌────────────────────────────┐│附表:(新臺幣/元)│├────────────────────────────┤│一、附圖編號A部分:占用面積53.3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700元=783,510││元。││二、附圖編號B部分:占用面積15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3││81-3地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700元=220,5││00元。││三、附圖編號C部分:占用面積0.4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381地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700元=5,880元││。││四、一+二+三=1,009,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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