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智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智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映荻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映荻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映荻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分別為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商品,現仍於商標權利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為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輸入。詎楊映荻竟基於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5年年底某日起,先後在「淘寶網」向不詳姓名、年籍之賣家,陸續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各次購入仿冒商標商品品項、數量不詳),嗣於
106年4間某日起至107年4月26日11時6分為警查獲止,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號7樓住處(以下簡稱龍和二街址),利用電腦設備上網連線至蝦皮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請之帳號「deardibaby」,刊登出售如附表二編號6、11、14至19、21、22所示仿冒CHANEL、BVLGARI、LV、CELINE、YSL、HERMES、GUCCI商標手提包、手環、帽子等商品之資訊,供不特定之人上網瀏覽選購。嗣經法 商賽玲 有限公司委任鑑定之世大有限公司人員 洪嘉徽 發現楊映荻所刊登出售「CELINE手環」之訊息,於106年9月18日下標以新臺幣(以下同)1,440元購得,並於取得該商品(即附表二編號16所示商品)鑑定後,認係仿冒品,再據警持本院搜索票於107年4月26日11時6分許至龍和二街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5、17-22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前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楊映荻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洪嘉徽於警詢之證述。
㈢被告以「deardibaby」帳號刊登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
㈣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
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及對照表。
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鑑定報告書。
㈥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三、論罪科刑:按購買者係為取得犯罪證據而買受仿冒商標商品,抑為供自己使用而買受上開物品,僅係目的之不同,並不影響買賣之成立,此與警察機關為便於查獲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人,而授意原無購買意思之人,向販賣之人購買上開物品,因購買之人自始無買受之真意,不能完成交易,並不相同(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77號判決意旨)。查本件世大有限公司人員洪嘉徽下標購買被告所刊登之「CELINE手環」時,其目的固為在買受後確認該商品是否為仿冒商標商品,惟被告既有販賣故意,洪嘉徽亦有買受意思,尚不因買受動機存有蒐證目的即影響買賣契約之成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起訴意旨原認成立同條之以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業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更正,且起訴法條同一,本院復已依法告知被告,尚無變更法條之問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及陳列各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陳列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供明:我於105年年底陸續分批自淘寶網站購入,約於106年4月開始透過網路販售,我向淘寶賣家買的數量比較多,賣家即會附紙盒、紙袋給我,CHANEL緞帶也是賣家給我的,我如果出售CHANEL商品,我也是要附紙盒、紙袋,包裝給買家;而扣到的仿冒商品有一些還沒有PO上網販售等語(參本院智易卷第92-93頁),是由被告前開所供情節及扣案仿冒商標商品種類、數量可知,被告透過淘寶網陸續自大陸地區輸入各種仿冒商標商品時,確有販賣之意圖甚明;本件起訴事實固未敘及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惟然此部分與已起訴犯罪事實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前情,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顯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亦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商標權人蒙受損害,所為誠應非難,惟酌以被告在本院已先後與告訴人法國 商埃爾梅 斯國際、義大利 商固喜 歡固喜公司、法國 商伊芙聖 羅蘭公司達成和解,並就應賠償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之賠償金復已全數支付完畢(參本院易字卷第19-23頁、第37-39頁),諒已衡量己身經濟狀況盡力彌補因其犯罪所致生之損害,併考量本案扣得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非少、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狀況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之說明: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
㈡又被告販賣CELINE手環所得1,440元,為被告因本案犯罪之
犯罪所得(按被告尚未與法國商賽玲有限公司成立和解),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楊映荻未得義大利 商芬迪 有限公司同意,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FENDI」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6年4月起,在龍和二街址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蝦皮拍賣帳號「deardibaby」登入該拍賣平台,公開刊登販售仿冒「FENDI」商標商品,讓不特定上網瀏覽之顧客訂購。嗣經警於107年4月26日持搜索票前往龍和二街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仿冒「FENDI」商標商品1件,因認被告此部分同涉有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惟查,被告固為警查獲持有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仿冒FENDI商標手提包1件,被告亦自承透過淘寶網自大陸地區輸入仿冒商標商品販賣,惟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利用電腦設備上網連線至蝦皮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請之帳號「deardibaby」,刊登出售任何仿冒FENDI商標之商品,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書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商標權人│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專用期間│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審定號│││├──┼──────┼──────┼────┼──────┼────────┤│1│瑞士商香奈兒│雙C圖樣(見│00000000│117/03/31│衣服、靴鞋、圍巾│││股份有限公司│偵卷第27頁)││││├──┼──────┼──────┼────┼──────┼────────┤│2│同上│CHANEL│00000000│115/09/30│衣服│├──┼──────┼──────┼────┼──────┼────────┤│3│同上│CHANEL│00000000│115/09/30│購物紙袋、衣服袋│││││││(塑膠製、紙製)│││││││、紙盒│├──┼──────┼──────┼────┼──────┼────────┤│4│同上│CHANEL│00000000│115/09/30│緞帶│├──┼──────┼──────┼────┼──────┼────────┤│5│同上│雙C圖樣(見│00000000│117/03/31│各種皮包、皮夾、││││偵卷第31頁)│││手提包、名片匣│├──┼──────┼──────┼────┼──────┼────────┤│6│同上│CHANEL│00000000│117/04/30│鐘錶│├──┼──────┼──────┼────┼──────┼────────┤│7│義大利商芬迪│FENDI│00000000│110/08/15│手提包│││有限公司│││││├──┼──────┼──────┼────┼──────┼────────┤│8│義大利商寶格│BVLGARI│00000000│114/09/30│手提包│││麗股份有限公│││││││司│││││├──┼──────┼──────┼────┼──────┼────────┤│9│法國 商路易威 │見偵卷第43頁│00000000│114/05/15│附肩帶之女用手提│││登 馬爾悌耶公 ││││包、圍巾│││司│││││├──┼──────┼──────┼────┼──────┼────────┤│10│同上│見偵卷第44頁│00000000│111/11/30│手提包、行動電話│││││││外殼│├──┼──────┼──────┼────┼──────┼────────┤│11│同上│見偵卷第46頁│00000000│107/12/15│附肩帶之女用手提│││││││包│├──┼──────┼──────┼────┼──────┼────────┤│12│同上│見偵卷第47頁│00000000│117/01/15│長圍巾│├──┼──────┼──────┼────┼──────┼────────┤│13│同上│見偵卷第48頁│00000000│108/03/15│附肩帶之女用手提│││││││包│├──┼──────┼──────┼────┼──────┼────────┤│14│同上│見偵卷第49頁│00000000│117/06/30│長圍巾│├──┼──────┼──────┼────┼──────┼────────┤│15│同上│見偵卷第50頁│00000000│114/11/15│附肩帶之女用手提│││││││包、圍巾│├──┼──────┼──────┼────┼──────┼────────┤│16│同上│LV│00000000│108/01/31│手提包││││(見偵卷第51│││││││頁)││││├──┼──────┼──────┼────┼──────┼────────┤│17│同上│LV│00000000│117/03/15│長圍巾││││(見偵卷第52│││││││頁)││││├──┼──────┼──────┼────┼──────┼────────┤│18│同上│LOUISVUITTO│00000000│108/01/31│手提包││││N││││├──┼──────┼──────┼────┼──────┼────────┤│19│同上│LOUISVUITTO│00000000│112/02/15│手提包││││N││││├──┼──────┼──────┼────┼──────┼────────┤│20│法國商賽玲有│CELINE│00000000│115/05/15│手提包│││限公司│││││├──┼──────┼──────┼────┼──────┼────────┤│21│同上│CELINE(見偵│00000000│116/01/15│手環││││卷第80頁)││││├──┼──────┼──────┼────┼──────┼────────┤│22│法國商伊芙聖│YSL(見偵卷│00000000│113/09/15│皮夾│││羅蘭公司│第85頁)││││├──┼──────┼──────┼────┼──────┼────────┤│23│同上│SAINTLAUREN│00000000│113/08/31│皮夾││││TPARIS(見│││││││偵卷第85頁反│││││││面)││││├──┼──────┼──────┼────┼──────┼────────┤│24│同上│rivegauche│00000000│110/12/31│皮夾││││(見偵卷第87│││││││頁)││││├──┼──────┼──────┼────┼──────┼────────┤│25│法國商埃爾梅│HERMES│00000000│116/12/15│手環、手提包│││斯國際│││││├──┼──────┼──────┼────┼──────┼────────┤│26│義大利商固喜│見偵卷第104│00000000│115/08/31│手提包、手提袋│││歡固喜公司│頁││││├──┼──────┼──────┼────┼──────┼────────┤│27│同上│GUCCI│00000000│116/08/31│手提包│├──┼──────┼──────┼────┼──────┼────────┤│28│同上│gucci(見偵│00000000│114/08/15│冠帽、帽子││││卷第108頁)││││├──┼──────┼──────┼────┼──────┼────────┤│29│同上│GUCCINICE│00000000│112/04/30│有邊帽及無邊帽│└──┴──────┴──────┴────┴──────┴────────┘附表二: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名稱│侵害商標│數量│├──┼──────────┼───────┼───┤│1│仿冒CHANEL商標鞋子│如附表一編號1│3雙│├──┼──────────┼───────┼───┤│2│仿冒CHANEL商標衣服│如附表一編號1│3件││││、2││├──┼──────────┼───────┼───┤│3│仿冒CHANEL商標紙袋│如附表一編號3│16只│├──┼──────────┼───────┼───┤│4│仿冒CHANEL商標紙盒│同上│3只│├──┼──────────┼───────┼───┤│5│仿冒CHANEL商標緞帶│如附表一編號4│1捲│├──┼──────────┼───────┼───┤│6│仿冒CHANEL商標手提包│如附表一編號5│19件│├──┼──────────┼───────┼───┤│7│仿冒CHANEL商標皮夾│同上│14件│├──┼──────────┼───────┼───┤│8│仿冒CHANEL商標名片夾│同上│1件│├──┼──────────┼───────┼───┤│9│仿冒CHANEL商標手錶│如附表一編號6│1只│├──┼──────────┼───────┼───┤│10│仿冒FENDI商標手提包│如附表一編號7│1件│├──┼──────────┼───────┼───┤│11│仿冒BVLGARI商標手提│如附表一編號8│1件│││包│││├──┼──────────┼───────┼───┤│12│仿冒LV商標圍巾│如附表一編號9│2條││││、12、14、15、│││││17││├──┼──────────┼───────┼───┤│13│仿冒LV商標行動電話保│如附表一編號10│1件│││護殼│││├──┼──────────┼───────┼───┤│14│仿冒LV商標手提包│如附表一編號9│5件││││至11、13、15、│││││16、18、19││├──┼──────────┼───────┼───┤│15│仿冒CELINE商標手提包│如附表一編號20│7件│├──┼──────────┼───────┼───┤│16│仿冒CELINE商標手環│如附表一編號21│1只│├──┼──────────┼───────┼───┤│17│仿冒YSL商標手提包│如附表一編號22│5件││││至24││├──┼──────────┼───────┼───┤│18│仿冒YSL商標皮夾│同上│3件│├──┼──────────┼───────┼───┤│19│仿冒HERMES商標手提包│如附表一編號25│1件│├──┼──────────┼───────┼───┤│20│仿冒HERMES商標手環│同上│1只│├──┼──────────┼───────┼───┤│21│仿冒GUCCI商標手提包│如附表一編號26│4件││││、27││├──┼──────────┼───────┼───┤│22│仿冒GUCCI商標帽子│如附表一編號28│1頂││││、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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