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格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格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格成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3、6、9至22、24至
25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1、4至5、7至8、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3、6、9至22、24至2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所提出之刑事合併狀在卷可考,則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又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6月19日,而附表編號2至2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6年6月19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危害條例│毒品防制危害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9日晚間9│105年11月9日晚間9│105年12月6日凌晨1│││時許│時許│時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838│105年度毒偵字第4838│106年度偵字第4294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51號│106年度訴字第751號│106年度易字第17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26日│106年5月26日│106年7月18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6月19日│106年6月19日│106年8月21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184││備註│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2.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3.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0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4.附表編號11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5.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附表編號24至2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危害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26日上午某│106年3月20日上午8│105年6月30日上午11│││時│時許│時30分許至同日下午1│││││時許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54│106年度毒偵字第1054│106年度毒偵字第1054│││號、106年度偵字第│號、106年度偵字第│號、106年度偵字第│││9767號、第9768號│9767號、第9768號│9767號、第976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184號│106年度訴字第1184號│106年度訴字第11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184││備註│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2.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3.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0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4.附表編號11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5.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附表編號24至2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7│8│9│├────────┼──────────┼──────────┼──────────┤││││││罪名│毒品防制危害條例│毒品防制危害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4日凌晨0│106年3月24日凌晨0│106年1月1日凌晨2│││時│時│時1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550│106年度毒偵字第550│106年度偵字第3970號│││號│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89號│106年度訴字第189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057││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6日│106年7月26日│106年8月3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9月4日│106年9月4日│106年9月25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184││備註│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2.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3.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0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4.附表編號11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5.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附表編號24至2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日凌晨2│106年1月23日凌晨1│106年1月23日凌晨2│││時52分許│時30分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970號│106年度偵字第12035│106年度偵字第12035││││號、第15146號│號、第1514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057│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9月25日│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184││備註│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2.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3.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0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4.附表編號11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5.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附表編號24至2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23日凌晨3│106年3月17日下午2│106年3月17日某時│││時40分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2035│106年度偵字第12035│106年度偵字第12035│││號、第15146號│號、第15146號│號、第1514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184││備註│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2.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3.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0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4.附表編號11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5.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附表編號24至2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7日下午5│106年3月17日下午5│106年1月23日凌晨2│││時許│時許│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2035│106年度偵字第12035│106年度偵字第12035│││號、第15146號│號、第15146號│號、第1514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184││備註│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2.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3.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0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4.附表編號11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5.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附表編號24至2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23日凌晨3│106年3月17日下午3│106年1月23日凌晨3│││時許│時53分許│時40分許前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2035│106年度偵字第12035│106年度偵字第12035│││號、第15146號│號、第15146號│號、第1514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184││備註│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2.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3.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0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4.附表編號11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5.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附表編號24至2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公共危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7日下午5│105年12月9日上午6│105年7月17日晚間10│││時許│時53分許│時許(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年1月17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2035│106年度偵字第27166│106年度偵字第20735│││號、第15146號│號│號、第2073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73│106年度審易字第3415││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12日│106年12月12日│107年4月3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11月13日│107年2月7日│107年4月30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184││備註│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2.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3.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0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4.附表編號11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5.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附表編號24至2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25│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0735│││││號、第2073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415││││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3日│││├───┼────┼──────────┼──────────┼──────────┤││││││││法院│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判決││││││├────┼──────────┼──────────┼──────────┤││判決│107年4月30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184││備註│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2.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3.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0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4.附表編號11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8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5.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附表編號24至2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