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5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麗玉 (即 周志寬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志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一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