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5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張家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孝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