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107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被告 廖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