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25號聲請人瑞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樺峰投資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 陳柏 峰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連思斐┌─────────────────────────────────────┐│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8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瑞穎股份有│玉山商業銀│99年5月31日│76,339元│0000000││││限公司陳柏│行五股分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