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5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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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5598號債權人世中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永豊 債務人 顏妤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妤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顏妤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顏妤庭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顏妤庭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五、請提出存證號碼000841號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債權人不得代收)。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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