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5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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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560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丁乙珍 (即 黃秀雄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明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秀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黃秀雄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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