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妘原名:陳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家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表:受刑人陳家妘(原名陳淑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2年4、5月間不詳│96.03.28│││時間││├────────┼────────┼────────┤│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2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719號│偵字第1914號│├───┬────┼────────┼────────┤││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17│96年度易字第594││││4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3.10.05│97.02.29│├───┼────┼────────┼────────┤││法院│最高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25│96年度易字第594││││39號│號││判決├────┼────────┼────────┤││判決│96.05.10│97.03.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09號│字第10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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