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103號聲請人 曾翔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奕勳 、 李聰助 、 熊美慧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本票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㈡請確認本件聲請利息為年息30%是否違誤,因已逾越民法所訂之最高利息。請具狀更正。
◎民法第205條(最高利率之限制)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㈢請具狀釋明於於何時(年、月、日)向相對人等為本票付款
之提示。(因附表未記載)㈣請提出相對人李奕勳(Z000000000)、李聰助、熊美慧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