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38號上訴人 楊政緯 被上訴人 陳姿雅
劉昭伶
尤佳琪
蔡宛爭
莊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關於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及關於請求被上訴人陳姿雅在網頁上道歉恢復名譽部分,核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00元(計算式:8,100元+4,500元=12,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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