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簡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簡聲字第355號聲請人環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邱碧娟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函到翌日起7
日內繳納聲請費1,000元,並提出相對人邱碧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相對人邱碧娟之「戶籍址」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此通知已於110年12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