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 黃雅鈴 被告 董政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9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趙書郁
法官蕭淳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