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謝宇泰被告蘇劭恩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232、11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宇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謝宇泰前因被告蘇劭恩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復依具保人之住居所函知其督同被告到庭,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並經本院派警前往其住居所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受審或陳報所在等情,有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112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113年1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12月14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24242564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現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存卷足憑,堪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法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鐘乃皓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亮彰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