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9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名陳靖璿)男4選任辯護人李哲賢律師
陳永來 律師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訂於98年4月1日下午14時30分於第四法庭行審理期日,被告應攜帶國際環保有限公司於95、96年間領得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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