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53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雅芳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吳志成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雅芳與告訴人 賴鈺 如係鄰居,雙方因故而有嫌隙。詎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6年7月9日下午3時許,從家中以槌子敲毀告訴人所有位於宜蘭縣○○鎮○○路○○○巷○○號住處之廁所鋁門窗窗戶一扇,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106年10月16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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