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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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5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春維 (原名: 蘇煌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為循環現金卡,則貴公司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逾年息1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依貴公司提出貸款還款明細表,2002/12/31,支出滯納金1,
352,結餘-89,998,其餘摘要說明為利息及收費項目、國內匯入,請提出得計入利息之約定,及自申請日起之貸款還款明細表,以確認貴公司請求之本金為真。
三、債務人蘇春維(原名:蘇煌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