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吳采靜 被告 柯開發
柯李月 柯宗旻 柯寶心 柯雲騫 柯荐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號房屋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2,700元(即該屋之課稅現值);至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柯開發給付租金40,000元,及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返還因占有上開房屋所獲不當得利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