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32號上訴人 吳榮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732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46,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7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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