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市○市區○○路0段00巷0號0樓法定代理人 高美雯 被告博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市○市區○○路0段00巷0號0樓法定代理人 曾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1,7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