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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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07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王偉民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53號,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21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偉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狀到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7條、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王偉民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53號,民國101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所提抗告狀並未敘述抗告理由,僅稱「理由書另狀補陳」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