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44號上訴人 黃研 送達代收人 王志哲 律師被上訴人 黃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868元【計算式(3.18+0.17+0.2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1萬6,307元=78萬
8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