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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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71號被告 張佑源 兼法定代理人 張曉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晨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8,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