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98號原告鎂華應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靜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