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原告 方彥鑫 被告 陳澤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2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之詐欺犯行,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024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柏宇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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