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25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春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月娌
吳美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62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0,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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