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原告 歐信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劦毅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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