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4號原告 許芝茗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被告 鄭順元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全案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家事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