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5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5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531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秀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