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強盜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4年訴字第389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合計刑期為3年9月。於95年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2月
5日以法矯字第097000240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以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