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及其智識程度,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之地點,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馮得弟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