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666號

上訴人 林芳

被上訴人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本訴、反訴部分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50元、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1,500元,上訴人只繳納1,500元,依上訴狀可推認係用以繳納本訴部分之裁判費,則反訴部分之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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