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屏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許哲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1年11月15日屏警分偵字第11135362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哲銘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11月15日19時許。

㈡地點:屏東市○○路000巷00號。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票價新臺幣(下同)5,800元「SUPERJUNIORWORLDTOUR-SUPERSHOW9:ROAD-INTAIPEI」演唱會門票,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以8,000元之價格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被移送人刊載販售門票訊息之截圖。

㈢被移送人於社群軟體臉書之對話截圖。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