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1號聲請人 林家榮 相對人 郭世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郭世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是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並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3月18日,且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而本件相對人於106年12月19日向其借款50萬元,清償期亦為107年3月18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借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4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新園鄉│鹽龍││141││0│1│21.60│360分│││││││││││││之28││├──┼───┼────┼──┼──┼───┼─┼──┼──┼────┼───┼─────┤│002│屏東縣│新園鄉│鹽龍││143││0│0│58.73│15分之│││││││││││││7││├──┼───┼────┼──┼──┼───┼─┼──┼──┼────┼───┼─────┤│003│屏東縣│新園鄉│鹽龍││148││0│13│37.06│15分之│││││││││││││7││├──┼───┼────┼──┼──┼───┼─┼──┼──┼────┼───┼─────┤│004│屏東縣│新園鄉│鹽龍││237││0│60│78.45│555150│││││││││││││0分之2│││││││││││││0000││├──┼───┼────┼──┼──┼───┼─┼──┼──┼────┼───┼─────┤│005│屏東縣│新園鄉│南龍││867││0│0│12.54│72分之│││││││││││││7││├──┼───┼────┼──┼──┼───┼─┼──┼──┼────┼───┼─────┤│006│屏東縣│新園鄉│南龍││867-1││0│0│0.03│72分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