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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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6號聲請人 洪雲溪 代理人 曾永霖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東銘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09年度雄司調字第2085號),聲請人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東銘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雄司調字第2085號(下稱系爭事件)受理。詎承辦系爭事件之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年10月2日11時55分許,詢問聲請人之代理人得否於109年10月13日下午參與調解,旋改稱因相對人設籍花蓮,本院無管轄權,故將裁定系爭事件移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該司法事務官當日於電話中亦同意聲請人之代理人,可研究本院就系爭事件有無特別審判籍進行報告後,再決定是否移轉管轄,惟同日下午該司法事務官竟食言表示其已為移轉管轄裁定,一切依法處理。另司法事務官知悉聲請人就移轉管轄裁定異議後,竟行文相對人表示意見,拖延檢卷送上訴審之程序,足認其職務執行顯有偏頗之虞,故聲請其迴避。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依上開裁定意旨,當事人如認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9條規定聲請迴避,但當以該訴訟事件尚由受聲請迴避之司法事務官承辦為要件。
三、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系爭事件之承辦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具偏頗之虞,惟觀系爭事件早於109年9月29日就經承辦司法事務官製作移轉管轄裁定(見本院109年度雄司調字第2085號卷【下稱系爭事件卷】第39頁),且前述裁定於109年10月5日寄達聲請人之代理人(見系爭事件卷第4頁),另經聲請人於109年10月6日提起異議,就此部分亦經本院以「109年度事聲字第58號」受理之。是依系爭事件上述處理經過,併觀聲請人是至109年11月11日始提出本件迴避聲請,堪認聲請人提起本件迴避聲請時,受聲請迴避之司法事務官實已未再繼續承辦系爭事件,是依上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張雅文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