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387號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87號原告 薛明通 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黃景茂 (局長)訴訟代理人 汪海淙 吳妙惠 徐昀沅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書記官劉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