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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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07號
聲請人 蔡祥瑞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件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4日
書記官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