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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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56號

原告 林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阿玉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454元(含本金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15日止之利息9,4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蔡毓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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