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0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被告基金會)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改列被告基金會其他董事、監察人或其他合法代表人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被告基金會全體董事、監察人名冊影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