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聲字第7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張瑞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理由欄二、第二、三行及三、第四、五行中關於「一百零二年度司繼字第六十九號」、「102年度司繼字第69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一百零七年度司繼字第二九五號」、「107年度司繼字第295號」。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理由欄二、第二行及三、第三行中關於「拋棄繼承」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報遺產清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明文,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采憶